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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事处做好2013年度考核工作

时间:2014年01月09日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lxl点击: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2013年度干部及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组织人事处结合学院实际,做好2013年度干部及工作人员考核工作。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2013年度干部及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组织人事处结合学院实际,做好2013年度干部及工作人员考核工作。

考核对象为除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全体教职工,院领导将参加市委组织部进行的集中考核。

考核内容按照考核对象做了分别规定。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是一年来思想、工作、作风等情况,包括本人职责分工、思想政治表现、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作风转变等情况,以及一年来的体会和收获,存在的问题不足等内容,并根据上述要求撰写述职报告;其他人员按照学院岗位考核要求进行。

考核标准,按照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其中,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模范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知识更新活动;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模范的勤奋敬业精神,工作态度认真负责;

4.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成效显著,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5.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定期参加知识更新活动;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具有勤奋敬业精神,工作态度比较认真负责;

4.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5.廉洁从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

5.能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道德品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

4.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不能做到廉洁从业,且情形较为严重。

考核方法按照考核对象做了相关规定,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学院组织民主评议(具体要求和时间另行通知)。其年度考核的总成绩由部门考核成绩和民主评议结果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成绩的60%和40%;其他人员由部门负责组织,按照学院岗位绩效考核要求进行。

考核程序将按照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确定等次后上报学院审核;反馈考核结果,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备案干部填写《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表》,其他人员填写《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考核结束后此表存入个人档案。

对于考核结果的使用,也作了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的重要依据。

(一)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备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符合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相应条件要求,方能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优先推荐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任。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聘用单位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另外,通知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也作了明确要求

(一)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根据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批复的比例按部门人数分配优秀等次名额,具体名额分配届时通知。

(二)对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2.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学院工作累计不满六个月的(含试用期),不参加年度考核;工作累计满六个月的(含试用期),由其现所在事业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3.当年安置到学院的部队转业军官、复员退伍军人,可根据转业、复员退伍时的鉴定及近期表现对其进行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作为一个考核年度计算。

(三)学院因公派出挂职借调、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除特殊规定外,一般应由所在部门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主要根据挂职借调、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其挂职借调、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

(四)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因私出国、非学院派出但经学院批准同意外出脱产学习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六个月以上的或除寒暑假之外(以教职工休假起止时间为准)请假天数累计超过非寒暑假总天数1/2的,且二者中以先达到期限者为准的教职工,不参加年度考核。

(五)因公负伤(工伤)人员在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内,养伤时间不超过考核年度六个月的,由其所在部门进行考核;超过六个月的,在养伤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可直接确定为合格等次;超出停工留薪期,履行请假手续的人员,按病假处理;超出停工留薪期,未履行请假手续也未到院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六)与学院签署停薪留职、承包经营以及外出学习等协议的人员,按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七)部门之间的借调人员,由其现所在部门进行考核;兼职工作人员的考核以承担的主要工作为主进行考核。

(八)人事档案由组织人事处管理的企业编制人员、原稷下学院人员以及原卫校人事代理人员,由其现所在部门进行考核,确定的考核结果只记入个人档案,不报市人社局审批备案。

(九)经学院批准同意提前离岗的人员,不参加考核,提前离岗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合格对待。当年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根据其退休前的情况确定等次,并作为一个考核年度计算。

(十)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六个月的或除寒暑假之外(以教职工休假起止时间为准)未聘天数累计超过非寒暑假总天数1/2的,且二者中以先达到期限者为准的教职工,不参加年度考核。

(十一)受处分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年度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执行。

处分解除后,其年度考核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十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结案后给予处分的,按本通知第七条第十一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十四)年度受到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信访、减轻农民负担、节能降耗等工作“一票否决”的个人,当年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

(十五)受到行政效能投诉并查实的事业单位人员,其年度考核结果的确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缓聘人员,按照学院第四次全员竞聘的有关规定,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十七)对选派到村担任“第一书记”和扶贫干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区县党委组织部门配合,优秀等次不占派出单位名额。

(十八)因公负伤人员养伤超过半年的,养伤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可按合格对待。

(十九)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继续教育学分应达到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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