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做出调整
时间:2015年03月30日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lxl点击:次
中组部、人社部在2015年2月16日联合发下《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通知就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做出了调整...
中组部、人社部在2015年2月16日联合发下《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通知就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做出了调整: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二、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三、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通知,不予追溯。
通知首先提出了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至六十周岁退休,但是对于退休年龄的延长并不是一刀切强制执行的,而是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是否延长退休年龄,这个自主选择能在很大程度上满足大部分人的需求,使通知能较容易被接受,利于通知的施行。
通知还指明了,年满60周岁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有关规定执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通知,不予追溯。这些规定完善了通知,明确了其他情况的处理方法,减少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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