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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06年03月23日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点击: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切实保证党员质量,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始终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山东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要加强宏观调控,突出发展重点,严格程序和标准,切实保证质量,努力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和培养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积极向党外群众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激发广大师生向党组织靠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每年新生入校后,各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宣传教育,指导广大青年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对交入党申请书的人员,一个月以内党支部要派专人进行谈话,并要求其如实填写《申请入党人登记表》。

第五条 选拔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扩大民主,拓宽渠道,支部委员会要在广泛征求党小组、共青团组织及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申请人的现实表现,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各党支部要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安排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坚定理想信念。要引导他们在工作和学习中加深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增强其勤于学习、善于思考、立足本职、追求上进的自觉性,并要求他们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认识、工作体会等。各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培养联系人,进行跟踪培养考察,考察情况要如实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簿》。

第七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要实行动态管理。党支部要在培养联系人考察的基础上,每学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综合考察,根据考察情况,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状况进行全面分析,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调整。

第八条 院党校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培训,对他们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党校集中培训结束后,要进行考试。未经党校培训或培训后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不能列为发

展对象。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所在党组织应将其有关材料及时转到新的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 党员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在充分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则为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 发展共青团员入党要经过团组织推荐。具体办法按照《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函、外调材料须由乡镇以上党委(或相当于这一级党委)盖章方为有效。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 党支部对党员发展对象进行考察。考察应对照党员条件,通过本职工作的实际表现,着重考察其理想信念、入党动机、宗旨意识、思想品德、遵纪守法、群众观念、团结协作、带头作用、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情况。根据考察情况形成党员发展对象的现实表现材料。对于学生党员发展对象,一要通过多种形式,进一步考察其思想政治素质、对党的认识和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二要重视考察其学习成绩和政治表现,一般情况下,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应稳中有升,名次不低于班级半数,且近一年来无不及格现象,无违纪现象和不良行为,否则不予发展。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四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组织人事处每年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我院实际,制定好党员发展计划,报院党委同意后组织实施。各党支部每学期初根据院党委制定的发展计划,上报本学期的《发展对象情况表》。

第十五条 接收预备党员前,党支部须整理好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由党支部检查后上报院组织人事处进行预审。报送预审材料时一并报送《发展计划登记表》。上报的材料包括:1.入党申请书;2.思想汇报;3.函、外调材料;4.综合政审材料;5.现实表现材料;6.《申请入党人登记表》;7.《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8.《党员发展对象呈报表》;9.《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发展共青团员入党);10.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组织科对上报材料进行预审,并安排组织员对发展对象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内容和方式包括材料审查、民意测验、了解党内外群众意见以及与申请入党人谈话等。考察情况要形成书面汇报。

第十七条 党支部对预审通过者在宣传栏、学习园地、网络等公共场所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3天。群众对发展对象如有异议或意见,可向党组织提出,各相关党组织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经公示无异议者,在党支部的指导下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十八条 申请入党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申请人自己约请,也可以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支部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申请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考察了解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学习)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并对被介绍人进行教育帮助。

2.指导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介绍人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情况。

3.申请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九条 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基本程序是:由申请入党人宣读《入党志愿书》中本人填写的部分,汇报自己争取入党的动机、过程、入党态度、本人简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入党介绍人介绍情况,发表意见;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议情况;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评议;与会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大会决议;入党申请人表态。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在会前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连同其他材料按规定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审批。支部大会决议中包括的内容有:1.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历次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工作、学习、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表现;2.按照党员标准衡量,明确指出发展对象所存在的缺点和今后努力的方向;3.本人、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审查情况及结论;4.召开支部大会的时间、地点;5.党员到会及大会表决情况,包括应到会党员人数,实际到会党员人数,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党员人数,不同意的党员人数,弃权的党员人数,及支部根据表决情况形成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学生入党由院党委研究审批。审批前,组织员要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申请人谈话。组织员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入党志愿书》中指定的栏目。

第二十二条 党委审批党员的意见要填入《入党志愿书》中“党委审批意见”栏内,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审批意见的格式是:经党委研究,批准××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预备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审批结束后,应及时将《入党志愿书》交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由党支部形成审查意见,报院党委研究审批。

第二十四条 接收预备党员工作,上半年一般应在6月30日前完成,下半年一般应在12月30日前完成。审批结果要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要求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要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院党委对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要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未予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六条 各党支部应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党支部继续指定一名正式党员对其进行考察教育,并将考察情况填入《党员预备期考察表》。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入党宣誓一般以党委或党支部为单位组织进行,可吸收部分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要经常向所在党支部书面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党支部也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至少半年要评议一次,发现问题及时与本人谈话,进行帮助教育。预备党员调整系、调动工作、离退休或毕业离校时,应及时转移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认真负责地介绍给其新单位的党组织。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具备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形成书面报告,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规定范围和程序报党委审查、审批。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预备党员本人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同时全面总结本人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和联系人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上报审批、备案。对于预备期满未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党组织一方面要及时提醒,另一方面要弄清原因,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理。对于经提醒和教育后仍不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基本程序是:预备党员本人汇报预备期的学习工作情况,提出转正申请;支部委员会通报支部考察情况;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转正进行充分讨论、评议;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形成支部大会决议;转正党员表态。支部大会决议中应包括:1.开会的时间、地点;2.党员到会的情况,即应到会党员人数,实际到会党员人数,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3.大会表决情况,即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按期转正的党员人数,不同意的党员人数,弃权的党员人数;4.支部根据表决情况形成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党委对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其入党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四条 做好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党组织必须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把发展党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党委组织部门对发展党员工作要加强指导,加强调研,重要问题及时向院党委报告。

第三十五条 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六条 要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支持和帮助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每个环节,各级党组织都要落实责任制,形成全方位的责任保证体系。对违反规定吸收党员,突击发展党员,弄虚作假,致使不符合党员标准的人进入党员队伍的,或因工作不力,贻误发展党员工作的,要严肃批评;工作严重失职、渎职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于违反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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