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和依据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哪一个环节出问题,就追究哪一个环节上党的组织或个人的责任。责任追究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等党规党法为依据。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基层组织及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具体对象为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联系人、党组织考察人、入党介绍人以及党支部、党总支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责任人。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
凡是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培养、确定、推荐、考察,发展计划的审批,发展对象的政审、公示、履行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或违反《党章》有关规定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徇私舞弊,造成工作责任事故,给党的利益带来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均属被追究的范围。
四、责任追究的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予以及预备党员无系统的培养教育计划和措施,未按照学院的规定及时指定培养联系人,或对培养联系人的工作不指导、不检查、不督促,或不按规定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予以及预备党员进行考察等,致使培养教育流于形式,贻误发展党员工作,追究党支部有关人员的责任。
2.不按发展党员程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或未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公示,或发展计划审批后超过三个月未召开支部大会,或材料不齐全、不真实,造成工作失误的,追究党支部有关人员的责任。
3.上级党组织对党支部上报的党员发展计划,无故超过两个月未予审批,或对党支部上报的接受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无故超过三个月而未予讨论,或审查把关不严,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被吸收入党,或让不符合条件的预备党员转正,追究党组织有关人员的责任。
4.未按规定组织团员“推优”,或在“推优”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追究有关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
5.培养联系人不负责任,不做培养工作或工作不细,不能定期与培养对象进行谈话并认真负责地填写培养写实记录;没有准确把握培养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和工作表现,对其存在的不足不能及时进行教育、帮助和指导;发现培养对象的某些问题未能及时向党组织如实汇报,甚至隐瞒培养对象重大问题,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被列为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追究培养联系人的责任。
6.未按规定对培养对象进行考察,或考察失真,或没有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甚至隐瞒考察情况,要追究党组织和考察人的责任。
7.受党组织指派,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或对发展党员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考察失误或调查失实,甚至隐瞒调查情况,要追究调查人的责任。
8.入党介绍人没有按规定对被介绍人进行教育,没有认真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未能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情况,或介绍情况不实甚至隐瞒被介绍人重大问题,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被吸收为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要追究介绍人责任。
9.未认真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未能进行认真审查,同申请人谈话不认真,考察工作失实,追究组织员的责任。
五、责任追究的执行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者上一级党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规、条例等规定,具体负责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失职责任的调查、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在追究责任时,按责任大小和影响程度分别对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口头批评、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对违反党纪的要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有关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各级党组织在执行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制度的过程中,要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违纪问题进行深入调查,认真分析,区分责任,及时查处。党总支、党支部要将执行制度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及时报组织人事处。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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