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8〕22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
现将《山东省职称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27日
(此件正文主动公开,附件不予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山东省职称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职称证书管理,推进职称证书信息化建设,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维护证书印制、发放和管理的严肃性,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职称证书,是指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或考核认定合格,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核准公布的职称证书。职称证书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有效证明。
第二章 职称证书式样
第三条 职称证书式样、规格、内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设计,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证书式样相应一致。
第四条 职称证书规格为A4纸型,防伪水印,具体式样见附件1。
第五条 山东省高、中级职称证书实行全省统一规则编号,一证一号。评审通过的职称证书编号由山东省统一标识“鲁”加15位数字组成,第1至2位数字为评审年度,第3至7位数字为地区部门识别代码,第8至10位数字为职称系列级别识别代码,第11至15位为职称证书的顺序编号。例:编号为“鲁17 00001 011 00001”,其中:“17”为2017年度评审通过,“00001”代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公布,“011”为中小学教师正高级代码,“00001”为该系列(专业)评审通过并经核准颁发的第一本职称证书。
(一)地区部门识别代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直部门(单位)、省属企业核准公布的,地区识别代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确定。各设区的市核准公布的,前2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确定,后3位由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地区部门识别代码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具体代码表见附件2。
(二)系列级别识别代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确定,具体代码表见附件3。
(三)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职称制度核准公布的基层职称证书,在编号后附加“(基层)”标识。
(四)初级职称证书编号,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各设区的市、各省直部门(单位)可以参照以上规则编号。
第三章 职称证书数据管理
第六条 按照“谁核准公布、谁负责管理”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授权的部门(单位),均使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管理职称证书的编号和数据。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公布的高级职称,职称证书编号和数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管理。
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公布的高级职称,职称证书编号和数据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管理。
(二)省直部门(单位)、省属企业核准公布的中级职称,职称证书编号和数据由省直部门(单位)、省属企业管理。
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直部门(单位)、市属企业核准公布的中级职称,职称证书编号和数据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管理。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公布的中级职称,职称证书编号和数据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管理。
(三)初级职称证书编号和数据由各设区的市、各省直部门(单位)参照以上原则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并逐步完善职称证书数据库,按照全省统一数据采集和应用标准,整理核准公布的职称证书信息,集中纳入“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为全省证书查询、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等基础服务提供数据支持。
第四章 职称证书印制与发放
第八条 职称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两种形式。
第九条 职称纸质证书由核准公布部门统一打印并加盖核准公布部门印章后生效。
第十条 以服务管理模式创新为核心,以信息化为基础,逐步实行职称电子证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公布的高级职称,实行电子证书,不再统一发放纸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使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自行打印。
其他核准公布部门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可以实行职称电子证书。
第十一条 职称电子证书设置电子印章、验证码、二维码等多重数字化防伪。加盖核准公布部门电子印章的职称电子证书,与职称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职称证书使用与监督
第十二条 持证人要妥善保管职称证书。因职称纸质证书遗失或损毁等原因需要补办的,持证人须据实填写《职称证书遗失补办个人承诺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无主管部门的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由职称呈报部门统一到职称证书核准公布部门补办,原职称纸质证书即时作废。已实行职称电子证书的,持证人可以从“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自行打印办理。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规范使用职称证书,严禁伪造、变造、篡改、滥用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存在上述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按照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印制、发放和管理证书,对违反规定滥发职称证书或不按规定程序发放、管理职称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按照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实行自主评聘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员数据形成后30日内,将数据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全省职称信息数据库。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26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鲁人社办发〔2011〕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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