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职业学院人事调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按需调配、优化结构、提高层次、促进发展。
(二)明晰标准、保证质量、公平竞争、择优选用。
(三)强化编制意识,在核定的编制、岗位设置数内进行调配。
(四)聚焦师资队伍建设,加强专业带头人、青年骨干教师、“双师型”教师培养。
第二条 人员调入
(一)计划申报和报批
拟用人部门在每年年底,根据本部门人力资源现状及学校为其核定的编制、岗位设置数,提出本年度招聘教师、人才引进需求计划报组织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组织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在对各部门招聘教师、人才引进需求计划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学校年度招聘教师、人才引进计划的建议,提交学校研究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二)录用程序和手续
1.公开招聘
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23号)《淄博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淄编办〔2006〕64号)《关于淄博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补充说明》及《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按照市人社局统一部署,由组织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2.引进高层次人才
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淄博人才金政37条)等相关规定,由组织人事处(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3.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人员,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人员调出
(一)人员调出的审批
1.凡要求调出人员,需提前一个月填写《淄博职业学院教职工调出审批表》,并附拟调动单位商调函。
2.《淄博职业学院教职工调出审批表》经申请调出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教师工作部)。
3.组织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根据个人申请及其所在部门意见,提交学校研究决定。
(二)调出手续的办理
1.组织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接到调令后即通知拟调出人员所在部门,拟调出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工作交接。
2.拟调出人员在办理离校手续时,须退还借(使)用学校的财物,填写《淄博职业学院教职工调出(辞职)人员情况核实单》,经相关部门签署意见报组织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后,方能办理调出手续。
3.组织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其调动手续。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1.与学校签署服务期限协议的人员,在服务期限内,原则上不得提出调出申请,确需调出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和协议执行。
2.拟调出人员,自批准调出之日的下月起,享有三个月的待调期。待调期内应履行原岗位职责,并享受原岗位待遇。在待调期内要求离岗的待调人员,在不影响学校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离岗。从批准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离岗期间的所有责任均由其本人承担。待调期满的下月起,学校不再安排待调人员工作任务,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
3.拟调出人员因故要求撤回调出申请的,需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申请调出的程序进行审批。
4.待调期满未能调出的人员,又未要求撤回调出申请的人员,须将人事关系转至市人才服务中心管理。
5.经学校批准同意调出的人员,在商调期间,须继续认真完成原岗位所承担的各项任务,不能擅自离岗,违者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含15天),或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6.考取全日制统招研究生、拟与学校脱离人事关系的人员,在入学前须按照调出程序办理离校手续。
7.申请调出的人员,其照顾安排(或随调)的配偶(或子女),亦应同时办理离校手续(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留下者除外)。
第四条 人员辞职
(一)人员辞职的审批
1.凡要求辞职人员,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淄博职业学院教职工辞职审批表》。
2.本人书面申请,经申请辞职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教师工作部)。
3.组织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根据个人申请及其所在部门意见,提交学校研究决定。
(二)辞职手续的办理
1.经学校研究同意辞职的人员,由组织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负责通知辞职人员所在部门,辞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工作交接。
2.拟辞职人员在办理离校手续时,须退还借(使)用学校的财物,填写《淄博职业学院教职工调出(辞职)人员情况核实单》,经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方能办理辞职手续。
3.组织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其辞职手续。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允许辞职:
(1)与学校签署服务期限协议、服务期限未满的人员;
(2)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等工作尚未完成,且无人接替的人员;
(3)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
(4)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等人员。
2.申请人在辞职待批期间,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不得擅自离职。辞职申请被批准后,在离开学校前须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如未办妥有关手续就擅自离职的,从擅自离职之日起扣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擅自离职超过30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3.申请辞职的人员,其照顾安排(或随调)的配偶(或子女),亦应同时办理离校手续(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学校研究同意留下者除外)。
4.服务年限未满的辞职人员,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协议缴纳违约金。
5.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和管理。
第五条 人员校内调配
(一)因工作需要,对部门人员进行本部门内部调整的,需在学校为其核定的编制、岗位设置数内进行。拟调整人员所在部门填写《淄博职业学院教职工校内调配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教师工作部)。
(二)因工作需要,学校部门之间调整工作人员的,拟接收调整人员部门需在学校为其核定的编制、岗位设置数内进行。拟接收调整人员部门填写《淄博职业学院教职工校内调配审批表》,经调入和调出的两个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教师工作部)。
(三)因工作需要,组织决定调整的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负责根据组织的意见予以调配。
(四)因工作需要,属组织安排,借调到学校以外单位工作的人员,由组织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办理借调手续。
(五)因个人原因,要求调整工作岗位或有其他工作安排的,个人需提前一个月填写《淄博职业学院教职工校内调配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在组织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违者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含15天)或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六)有关问题的说明
1.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双师型”教师原则上不能调整到处室岗位;非专任教师岗位人员调整到专任教师岗位的,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
2.未转正定级人员原则上不进行校内流动。
3.校内缓聘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人事调配纪律
(一)负责人事调配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能私自承诺。对违反纪律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部门和教职工要树立全局意识,因工作需要组织决定调配的人员,本人和相关部门应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服从组织安排。
(三)凡经学校研究同意,正式下达调配人员通知后,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予以执行,不得拖延办理调配手续。
(四)校内调整人员,在学校下达内部调配通知后,被调配人员须按通知要求,按时到调入部门报到,如无特殊情况故意拖延时间不按时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五)调入人员,如发现在调入前已有各种影响正常工作的疾病,或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现象,或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者,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六)坚持人事回避制度。在讨论亲属的调配工作时,有关人员应按规定回避。除专任教师以外的岗位,属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关系的,原则上不能安排在同一部门工作。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淄博职业学院人事调配管理办法》(淄职院政办字〔2008〕19号)即行废止。
(二)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现行规定为准。
(三)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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