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职业学院师德师风考核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
全校在岗教职工。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本遵循。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规范地进行师德师风考核。
(三)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依法执教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义务性政治活动。
(二)爱岗敬业
热爱教育事业,乐于奉献,热爱本职工作,尽职尽责,主动承担工作职责和应尽义务,能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不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
(三)热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尊重学生的人格,公平对待每个学生。
(四)教书育人
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严谨治学
具有优良学风和终身学习的自觉性,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不断丰富科学文化知识和教育理论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掌握必要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六)团结协作
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家长、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积极投身集体活动,维护学校荣誉,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
(七)尊重家长
认真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向家长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尊重学生家长的人格,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八)廉洁自律
不以职谋私,不私自以补课、辅导、复习等各种理由收受学生和家长的钱物,不利用学生家长的关系为自己谋取私利。未经组织批准,不从事经商活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九)服务社会
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十)为人师表
品行端正,诚实正直,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文明执教,语言规范健康,举止端庄,衣着整洁得体,在课堂上不得吸烟或接打电话。
第四条 考核赋分
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满分100分,根据以上考核内容按每项10分进行赋分。
第五条 考核组织
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年度考核同步进行。由组织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部门需成立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小组,加强对本部门考核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落实,按照以下程序严格实施考核。
(一)专技类教师岗位
1.学生测评。由教师所在部门组织学生测评,满分100
分,最终得分取学生打分的平均值,学生测评分值按30%折算计入总分值。
2.部门考评。教师所在部门根据教师个人平时表现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评,满分100分,考评分值按70%折算计入总分值。
3.学校审定。部门统计、汇总教师分值后报组织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组织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进行审核。
(二)管理类、工勤类岗位
1.同事互评。由职工所在部门以部门为单位组织教职工互评,满分100分,最终得分取互评打分平均值,同事互评分值按40%折算计入总分值。
2.部门考评。职工所在部门根据职工个人平时表现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评,满分100分,考评分值按60%折算计入总分值。
3.学校审定。部门统计、汇总教师分值后报组织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组织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进行审核。
第六条 考核结果
(一)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70-89分)、基本合格(60-69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四个等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师德师风考核一票否决,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 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 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 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 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 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8. 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七条 考核结果应用
(一)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奖评优、申报科研项目、干部选任、岗位评价、人才推荐等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通知教职工本人,考核优秀人员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予以公示表彰,确定考核不合格者应当向本人说明理由,听取本人意见。考核结果记入教职工个人信用档案。
(二)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结果纳入本人年度考核。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在教师职称评聘、评优树先、表彰奖励、科研和人才项目申请等方面的资格。
第八条 相关说明
(一)各部门按学校要求自行组织师德师风学生测评、同事互评、部门考评,教职工师德师风各模块分值及总分值在师德师风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组织人事处(教师工作部)。
(二)学校因公派出挂职锻炼、驻外借调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在挂职锻炼、驻外期间由挂职、派驻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档次,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学校。挂职锻炼、驻外不足全年一半工作日的,由学校进行考核;派出学习培训及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由学校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执行任务的表现确定档次,有关情况由其学习培训、执行任务的相关单位提供。
(三)病假(工伤除外)、事假、因私出国、个人申请或非学校派出但经学校批准同意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全年一半工作日的工作人员,不在师德师风考核之列。
(四)教职工个人信用档案由教职工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后,以部门为单位报送组织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教职工个人信用档案表由单位负责记载,一年一更新,部门每年上报教职工信用档案相关信息加减变更情况,教职工个人信用档案纳入个人档案。
(五)学校其他考核中涉及到师德师风评价的,均以此办法为准。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淄博职业学院师德师风考核办法》(淄职院政办字〔2017〕57号)即行废止。
(二)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现行规定为准。
(三)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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