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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年09月20日来源: 作者:点击:
淄博职业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岗位管理制度,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基本原则

1.按需设岗、创新机制。根据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按办学规模和编制核定标准设置岗位总量,创新人员聘用方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度扩大专业技术岗位规模。

2.动态调整、加强监控。在上级部门批复的总量和结构比例确定的前提下,对校内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并加强宏观调控,确保所设岗位与队伍建设及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

3.分类管理、协调发展。突出专业技术岗位中心地位,根据实际需要和人才发展规律,细化专业技术岗位分类,同时兼顾管理、工勤岗位。持续加大专业技术岗位的建设力度,不断提高管理队伍的效率水平。

4.明确目标、激励导向。明确学校建设发展的中长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并以激励为导向,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热情和创新精神,有计划、分步骤推进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的实施。

5.岗薪挂钩、合同管理。根据所聘岗位确定薪酬待遇,岗变薪变。聘用合同明确所聘岗位的具体职责和工作任务,严格按照聘用合同进行评价和考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机构构成


第三条 成立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下设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岗位聘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教师工作部)。

第四条 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组织人事与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以及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五条 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需根据成员的工作部门变动、岗位变化以及其他情况及时调整和增补。


第二节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

2.审议学校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相关文件;

3.研究决定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岗位聘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执行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决议;

2.起草拟定学校岗位设置和聘用相关文件;

3.根据上级相关规定提出各岗位数量、等级和结构比例的建议;

4.做好与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一节 岗位总量和分类


第八条 学校岗位总量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核定控制总量执行。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有计划、按步骤将学校岗位分阶段核定到各部门,并预留一定的岗位,由学校统筹,用于新增机构或机构职能调整岗位配备、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国家政策性安置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学校岗位按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教师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是指具有高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专职辅导员可申请聘为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

教师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是指辅助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包含工程、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实验技术、图书、档案等系列。

2.管理岗位指在学校职能处室或院系主要承担党务工作、行政管理、教辅服务等工作的工作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二节 岗位等级


第十一条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11个等级。正高级设置三至四级;副高级设置五至七级;中级设置八至十级;初级设置十一至十三级。

第十二条 教师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10个等级。正高级设置四级;副高级设置五至七级;中级设置八至十级;初级设置十一至十三级。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专设岗位,具体管理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设7个等级,即四至十级。

第十五条 工勤技能岗位设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依次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第三节 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六条 学校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专业技术岗位量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70%,具体比例以上级相关部门批复为准。


第四章 岗位聘用

第一节 聘用条件


第十七条 各类受聘人员应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国家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省市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 各类受聘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资历、学历、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以及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条件。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应综合考虑专业技术资格、学历学位、任职资历、学术贡献和学术影响力,体现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成就和贡献。

第二十条 管理岗位的聘用条件以德才兼备和业绩能力为导向,以学历学位、任职资历、工作能力、实际表现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条件以技能和服务水平为导向,以职业资格、任职资历、工作能力、学历学位、实际表现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确定各类岗位的基本聘用条件(另文制定),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第二节 岗位职责


第二十三条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专业技术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专业技术工作任务。教学工作任务包括授课、讲座、指导学生论文、开展实践性教学、从事教学改革研究等;科研工作任务包括承担科研项目、发表高水平论文、出版学术专著、组织或参加学术活动,与科研有关的社会服务等。

第二十四条 教师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聘约。为所在业务领域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提供服务和条件保障。

第二十五条 管理岗位人员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聘约。做好党务和行政工作,为广大师生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聘约。为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提供技能服务和后勤保障。

第二十七 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确定各级各类岗位的基本岗位职责,并制订岗位说明书。


第三节 聘用程序


第二十八条 岗位聘用的审定权限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由学校评审推荐,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范围内,根据相应岗位聘用条件,通过相应岗位聘用工作程序确定拟聘人选,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核,经审定同意,方可正式聘用。

第二十九条 岗位聘用的一般程序:

1.制定方案并报上级部门审核

制定聘用工作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后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2.公布方案

公布岗位级别、岗位等级、岗位数量、聘用条件、聘期工作目标等事项。

3.个人申请

根据聘用条件和任职资格,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学校聘用工作办公室。

4.资格审查

由组织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质量控制与绩效考核办公室、科技与规划发展中心、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部)、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按管理职责分工完成资格审核及材料真实性的确认工作。

5.信息公示

组织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将聘用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接受书面实名举报,公示期满不再受理。

6.专家评价

组织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对人员分岗位排序后,由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对拟聘任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推荐。

7.拟聘公示

学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价推荐情况,确定分级聘任结果,进行公示。

8.聘任备案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正式聘任。聘任情况上报市人社局审批备案。

第三十条 以下情况经学校审批,可直接聘用。

1.公开招聘人员按招聘的岗位直接进行聘用;

2.引进人才按引进协议聘到相应的岗位;

3.经过干部选拔人员按行政级别对应岗位直接进行聘用。


第四节 其他情况的岗位聘用


第三十一条 通过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并获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无需经过逐级晋升,一般直接聘用到资格对应岗位的最低层级。

第三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脱产进修或离岗创业的人员,在批准的期限内保留其岗位,逾期未归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岗位。学校外派工作人员,回校后恢复其岗位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调整岗位。

第三十三条 聘期内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聘期内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及以上岗位等级聘用,且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第三十四条 经确诊患有严重疾病而未聘用岗位人员,办理病假手续后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病假工资。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


第五章 聘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 聘用合同基于国家和省市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模板,由学校岗位聘用办公室制订,并经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六条 聘用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聘用期限、岗位职责、岗位纪律、工作任务、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续签和终止、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及双方协商的其他事项等。

第三十七条 受聘人员应认真履行聘用合同,完成约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续签和终止,按照国家法律政策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或聘用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聘用期限。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四级管理岗位的聘期按照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各类各级岗位的聘期一般为3年。聘用期限未满但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受聘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章 聘用结果复核


第三十九条 受聘人员有权就各级岗位聘用工作机构做出的岗位聘用结果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十条 任何复核申请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复核申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之前所颁布的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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